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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版本电器及电子商品标示基准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23年5月18日生效,其中包括硬件商品,软件商品和零组件及耗材(电池组属于这类)。
硬件商品标示要求
1、商品名称及型号
2、国内制造的商品,应标示制造商、委制商或分装商名称、地址及服务电话。进口的商品,应标示进口商或分装商名称,地址,服务电话,及国外制造商或国外委制商的外文名称。
3、原厂地
4、制造年份及制造号码
5、额定电压及额定频率(如适用)
6、总额定消耗电功率或额定输入电流(如适用)
7、规格
8、使用方法
9、注意事项或警语
软件商品标示要求
1、软件名称、版本及语文表达方式
2、国内发行、设计及出版的商品,应标示发行、设计或出版商名称、地址及服务电话。进口的商品,应标示进口商或分装商名称、地址、服务电话,及国外发行、设计或出版商的外文名称。
3、原厂地
4、系统需求
5、软件功能、用途或内容
6、荧幕解析度需求
7、注意事项或警语(如适用)
零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称及型号
2、国内制造的商品,应标示制造商、委制商或分装商名称、地址及服务电话。进口的商品,应标示进口商或分装商名称,地址,服务电话,及国外制造商或国外委制商的外文名称。
3、原产地
4、额定电压(如适用)
5、规格
6、注意事项或警语
7、具有时效性的,应标示制造年月或年周,以及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间。
注意事项
什么是必须体现在本体上?
*红色标记的应标示在商品本体上,其标示位置应于正常安装后使用时可随时可见。其他项目应在商品本体、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体现。
商品体积过小怎么办?
商品体积过小或客观上有难以标示的情况时,上述必须要体现在商品本体上的事项可以在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以文字标示代替,也可以在商品本体、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以电子标示方式代替。
是否可以体现在显示器上?
若商品自带显示器或不带显示器但必须要连接显示器才能操作的情况,标示可以在显示器上体现,并应于商品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载明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