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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VS危险货物,附典型案例

作者:yswl 日期:2021-11-3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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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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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中的阐述: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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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640.webp (3).jpg360截图20211130150239156.jpg

▲有交集,但互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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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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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节选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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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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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主要包含三项工作内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管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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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典案例


案例一


  进口危险化学品——聚酯树脂清漆(聚胺酯漆)发现包装锈蚀、破裂,内装物洒漏。(更换救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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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进口申报品名为导电银浆溶剂现场查验发现,货物中部分商品包装上粘贴了易燃物“火焰”标识。经核查,带有易燃物标识的货物名称为原甲酸三甲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伪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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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出口申报品名为聚合稳定粉的货物实施口岸查验时,发现货物与申报品名不符,实际货物为次氯酸钙混合物。(伪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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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出口亚硝酸钠包装实施使用鉴定时,发现部分货物内包装破损。亚硝酸钠是第5.1+6.1类危险货物。货物内包装破损原因为亚硝酸钠在灌装时温热状态下呈粉末状,灌装后降温板结变硬,在堆垛后造成包装内袋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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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出口冰醋酸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包装未采取防静电措施,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SN/T0987.2-2014中关于“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为60℃(闭杯)或以下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须采取防止静电危险的措施”的要求,无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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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空运出口液体丙溴磷原药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企业无法提供全部46个闭口钢桶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不符合标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2012)第3.2.7条“如果属于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报告”。经技术中心检验,其中3个钢桶存在气密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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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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