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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电池制造商因市场需求对已有的电池型号进行优化,然后就会问:这个型号要不要重新做UN38.3?
依据38.3.2.2,回答如下:
- 电池芯或电池组如在以下方面与试验型号不同,应视为新的型号,并进行必须的试验:
对于不可充电电池芯和不可充电电池组,阴极、阳极或电解液重量的变化超过0.1g或 20% (以较大者为准);
对于可充电电池和可充电电池组,以瓦特-小时表示的标称能量变化超过20%,或标称电压增加超过20%;或
可导致任何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变化。
- 可能被视为与已经过试验的型号有所不同的改变,如可能导致任何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改变,此种类型改变可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阳极、阴极、隔离层或电解液的变化;
保护装置的改变,包括硬件和软件;
电池芯或电池组安全设计上的改变,如排气阀;
元件电池芯数量的改变;
元件电池芯连接方式的改变;和
对于按照T.4以小于150 gn最大加速度进行试验的电池组,可对T.4试验结果产生不利影 响并导致失败的质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