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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 | 欧盟电池法

作者:广州三帕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2-09-13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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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 (COD),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逐步替代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除部分条款外,现行电池指令将从2023年7月1日起将失效。


1、新电池法规提案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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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电池法规提案适用于所有电池,不论其被安装与否。该提案的重大改动是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原指令里的工业电池中划分出来,具体如下:

  01、便携式电池

  即密封的、质量小于5kg的、非设计工业用途的、非电动汽车或汽车用的任何电池

  02、汽车电池

  即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如燃油车用电池)

  03、电动汽车电池

  即专门设计用于为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道路运输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04、工业电池

  即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它电池


2、新法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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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更新现有电池指令中汞和镉的限制

  1)电池所含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005%, 2000/53/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均质材料中的汞不得超过0.1%。

  2)便携式电池所含镉不能超过0.002%,但不适用于用于应急和报警系统,医疗设备的便携式电池。2000/53/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均质材料中的镉不得超过0.01%,但不适用于2000/53/EC指令附件II豁免的车辆。

  02、碳足迹要求

  用于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应满足碳足迹要求,这也是现行电池指令未涉及的,具体如下:

  2024-07-01起,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应包含根据授权法案起草的碳足迹声明。

  2026-01-01起,加贴表明该电池碳足迹性能等级的标签,并在技术文档中说明申明的碳足迹以及碳足迹性能等级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授权法案计算的。

  2027-07-01起,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证明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授权法案设定的最大限制。

  03、再生原材料要求

  自2027年1月1日起,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需要随附技术文档,其中活性材料中含有钴、铅、锂或镍的电池应包含上述已回收材料数量的信息。从活性材料中回收的钴、铅、锂或镍的最小份额要求,具体如下:

  2030-01-01起:12% 钴;85% 铅;4% 锂;4% 镍

  2035-01-01起:20% 钴;85% 铅;10% 锂;12% 镍

  04、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分别从2027年和2026年起需要符合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

  05、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06、安全要求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Stationary 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s)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说明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包括其通过附件V所列安全参数的证据,具体如下:

  · 热冲击与循环测试;

  · 外部短路保护测试;

  · 过充保护测试;

  · 过放保护测试;

  · 过温保护测试;

  · 热扩散测试;

  · 机械测试(跌落和冲击);

  · 内部短路测试;

  · 热滥用测试。

  对以上几点中列出的所有安全参数,应适当考虑非水电解质排放的有毒气体风险。


3、标签新要求


  01、容量信息

  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量信息,且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在特定应用中最小平均持续时间(自2027年1月1日执行)

  02、分开收集符号

  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自2023年7月1日执行);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03、二维码

  即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如燃油车用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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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CE标志

  电池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志,这也是电池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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